宿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一)宣传国家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实施行业准入、管理和惩戒;(三)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四)协助会员做好法院受理的清算类案件的管理人工作;(五)搭建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本团体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包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别对应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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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单位介绍
宿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于2018,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99号,(一)宣传国家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实施行业准入、管理和惩戒;(三)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四)协助会员做好法院受理的清算类案件的管理人工作;(五)搭建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本团体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包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别对应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法院现行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个人管理人及以后新入选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管理人认可本章程,均自动具备成为本团体会员的资格,但应办理相应的入会手续。任何落选名册的管理人,只要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均保留会员资格(因违反规定被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除外)。本团体设置会员名册,由本团体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入选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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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宣传国家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实施行业准入、管理和惩戒;(三)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四)协助会员做好法院受理的清算类案件的管理人工作;(五)搭建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本团体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包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别对应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和
  • 协会
  • 市级
  • 100会员以下
  • 3万人民币
  •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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